钱去哪了?272个车位天天停满,五年收益一分没有?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2026-7-10 12:12:40
小区地上停车场有272个车位,每天几乎都停满了车辆,合同里约定了扣除管理费用,剩下的属于公共收益。每个车位一个月下来,停车费用差不多180元,五年累计收益可达数十万元,但小区公示的公共收益却始终为零,反而消防通道拥堵、门岗管理混乱,一些公共设施更新也不及时。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之光小区不少业主质疑,这些本来应该用来改善小区公共环境的收益到底去哪了?

停车混乱,公共收益去哪了?
“小区入住五年了,管理是越来越混乱。”7月9日,家住城市之光小区的周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96663反映,小区地上停车位一天最高收费6元,加上出入方便,不少业主都选择停在地上。但是,有些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有时也会堵住别人的车位。
周先生多次向物业反映,都没有得到处理。他因为车被堵,好几次只能打车上班。不仅如此,小区门口的岗亭原本还有一名保安人员值班,后来也撤走了。

“地上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当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候,明确说了30%归物业,剩下的划入公共收益。”周先生说,在服务合同里,刚开始约定了一个车位租金是每月150元。后来这些车位没有出租,而是先到先得,每天最高6元封顶。
“几乎每天都是停满的状态,有时候停不下,还会停到门口路边。”周先生粗略估算,一个车位每月收入超过150元。地上车位272个,一年停车费收入即便扣除物业的30%,也应有30多万元进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这笔钱本可以用来改善小区环境。然而,物业每次公示,这笔收益都是零。他希望物业能够公开记录,并将相关收益给业主。
回应:
车位归属权有争议,收益暂存
7月9日,记者采访了辛安街道办事处物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回复说,此前也有业主反映过相关问题,他们也跟物业了解了相关情况,在进行小区公共收益公示的时候,这部分显示为零。物业则回复表示,业主有疑问可以现场进行查看。


7月10日,万科物业相关负责人回复说,青岛城市之光小区车位配比严重不足,停车矛盾十分突出。为规范停车秩序,物业对地上规划车位实行临时停车收费管理。
关于上述规划车位的权属,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规划的车位、车库:由出卖人投资建设并享有占有使用权和处置的权利”。基于该约定,上述车位归属开发商所有,物业受委托开展日常运营,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要。
近期部分业主提出地上规划车位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相关费用应纳入公共收益的疑问,物业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与相关方沟通,对车位权属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并将及时通报相关进展。
目前上述车位管理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均未使用,在权属核实期间暂存管理,待权属确认后,将依法依规处理。同时,为消除业主疑虑,小区将于近期公示停车场收费明细及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律师:
占有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说,近年来,随着居民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小区地面停车位收益纠纷成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常见纠纷。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对于此类地面停车位的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且对车位的归属未有明确约定的,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归属也应当是随土地使用权确定,即应当作为共有部分由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车位的停车费收入在扣除必要、合理的管理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应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小区业主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王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