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典型案例公布!近三年,青岛法院受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226件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2026-9-21 11:21:52
金秋送爽,岁稔年丰。在第九个“中国农民丰收节”来临之际,9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莱西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召开2026年“中国农民丰收节”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以“坚持全面严格保护,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服务青岛加速建设国际种都”为主题,通报近三年青岛法院涉农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司法保护成效及下步工作举措,并发布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护航种业振兴、守护粮食安全、赋能农业农村现代化。

涉农知识产权案件新态势
近三年,青岛法院共受理涉农知识产权案件226件、审结217件,涉案标的额3.35亿元,案件涵盖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农产品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多种类型,涉农司法保护覆盖面、精准度、震慑力持续提升。
当前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涉农技术类案件持续增长,基因编辑育种、智能农机装备等前沿领域纠纷不断增多,技术事实查明专业化要求不断提升。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趋于隐蔽化、链条化、复杂化,“套牌换标”“白皮袋包装”“掺混销售”“线上撮合、线下售假”等侵权方式多发,对种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更加需要法院以专业化审判、穿透式审理加强司法应对。三是严格保护导向落地,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力度持续加大。在“大北农”饲料商标侵权案中,法院准确核算侵权获利,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2000万元诉讼请求,有力震慑涉农恶意侵权行为。
涉农知识产权审判新成果
青岛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全面保护,以稳定、透明、专业的裁判规则,全方位守护农业创新成果和粮食安全,涉农知识产权审判取得新成果。一是深耕精品审判战略,通过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扩繁、假冒品种、掺混销售等行为,守护种业和种源安全,甜瓜“博洋9”、大豆“齐黄34”案先后入选全国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是聚焦“三农”产业重点领域,依法审理涉及生物育种、农资农药、农机化肥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以司法之力助推涉农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农业割草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等三起案件,入选山东法院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是优化跨域管辖模式,加强与烟台、潍坊等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协同联动,健全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相关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推广宣传。四是加强多元协同保护,助推胶州大白菜、马连庄甜瓜等青岛特色农产品向新向优,深入“中国蔬菜之乡”寿光开展蔬菜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向寿光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司法建议并获积极反馈,实地走访多家农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护航青岛特色农业和国际种都建设。
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新使命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阶段开局之年。下一步,青岛法院将认真落实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紧扣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两个大局,持续完善涉农知识产权裁判规则,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农业核心技术、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深化协同联动,完善多元共治体系,保持对农资制假、种业侵权的高压惩治态势。持续延伸司法服务,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讲、送法进园区等活动,为推进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促推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青岛中院发布的10件涉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紧贴农业生产经营实际,覆盖植物新品种、农业机械、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等重点领域,集中展现法院从严打击涉农侵权、全力保障农业创新、维护农民及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为广大农业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权避险提供指引。
四位莱西市人大代表受邀出席发布会。法治日报、法治时代、半岛都市报、山东法治报、大众网、青岛日报、青岛早报、青岛广播电视台、青岛新闻网等十余家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青岛中院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部分典型案例
一、“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山东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某种业公司)
被告:青岛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简称青岛某合作社)
被告:耿某
【案情摘要】
山东某种业公司是“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某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统计,青岛某合作社、耿某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宣传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数量达310吨。山东某种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某合作社、耿某停止侵权、共同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25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合作社、耿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大豆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青岛某合作社、耿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按照山东某种业公司公证购买的侵权种子的价格每斤3.5元计算,侵权销售额已达217万元,法院据此对山东某种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
粮安天下,种为粮先。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明确,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的有关销量、规模的宣传,在没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案通过有效利用网络证据确定侵权种子销售额、全额支持品种权人赔偿诉求,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入选“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辽宁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某种业公司)
被告:承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简称承德某公司)
被告:海阳某种子有限公司(简称海阳某公司)
【案情摘要】
辽宁某种业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海阳市某局、海阳市某执法局共同对承德某公司销售的“承玉34”玉米种子进行采样,经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承玉34”玉米种子与“丹玉405号”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辽宁某种业公司认为承德某公司生产销售、海阳某公司销售“承玉34”的行为侵害了“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阳市某局委托某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承德某公司、海阳某公司生产、销售“承玉34”玉米种子的行为侵害了“丹玉405号”植物新品种权。因海阳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承德某公司、海阳某公司停止侵权,承德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种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通过先行查处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同时对侵权证据及时固定,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对行政机关委托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采信,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行政查处的及时高效与司法裁判的定分止争相辅相成,有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是府院联动机制赋能品种权保护的生动实践。本案入选“山东法院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三、“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英某水果新西兰国际有限公司(简称英某公司)
被告:荣成市某农场
【案情摘要】
“赛雷特”苹果品种由新西兰某研究院公司选育并在中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涉案品种对外销售的商品名称为“爱妃”苹果,英某公司是“赛雷特”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荣成市某农场自称其销售的“正某9号”苹果就是“新西兰爱妃”苹果。涉案品种系多年生无性繁殖品种,行政主管部门未保存标准样品,英某公司从涉案品种母株所在的种植基地取样作为对照样品,与被诉“正某9号”果实进行检测,结论为“正某9号”果实与“赛雷特”具有同一性。英某公司认为,荣成市某农场未经许可,大量生产、种植、繁殖“赛雷特”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并销售牟利,侵害了“赛雷特”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荣成市某农场停止侵权、对侵权材料作灭活处理,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考察报告明确记载了涉案品种母株的测试地点,英某公司对于本案对照样品的取样地点、基地场景、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可以证明对照样品来源于授权品种母株所在的种植地点,可以作为检验品种真实性和一致性的依据。受托检测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待检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清晰、合法,检测方法符合行业标准,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荣成市某农场种植并已获得涉案侵权果实,其必然有大量该品种的树苗枝条得以繁殖,可以认定荣成市某农场存在生产、繁殖“赛雷特”品种繁殖材料及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所获得的收获材料的行为,构成对“赛雷特”品种权的侵害。法院判令荣成市某农场停止侵权,对所有侵权繁殖材料作消灭活性处理,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创新无性繁殖品种保护方式、全链条强化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针对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特点,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确认可以以来自授权品种母株的植物材料作为侵权鉴定对照样品,有效解决了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标准样品确定这一难题;将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视作繁殖材料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对侵权行为整体评价。本案的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中外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对农业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
四、“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荣成市某石油有限公司(简称荣成某公司)
被告:烟台市蓬莱区农某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烟台某合作社)
被告:迟某
【案情摘要】
“鲁丽”系山东省某研究所培育的苹果树新品种,威海某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鲁丽”品种权,之后又将涉案品种权转让给山东某公司,并约定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威海某公司享有该品种权的全国独占许可实施权及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2021年3月,威海某公司从烟台某合作社购买了名称为“鲁丽”的苹果树苗10棵。经鉴定被诉苹果树苗与“鲁丽”品种为疑同品种。威海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注销,注销前的股东荣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某合作社、迟某停止生产、销售“鲁丽”苹果树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涉案授权品种名称一致,烟台某合作社、迟某虽不认可荣成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并抗辩其销售的系假冒鲁丽品种的树苗,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宣传页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烟台某合作社、迟某生产、销售了侵犯“鲁丽”苹果品种权的繁殖材料。荣成某公司已非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法院对停止侵权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荣成某公司对涉案品种的相关权利及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烟台某合作社、迟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0元。
【典型意义】
种业侵权长期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突出问题,本案是依法适用举证责任转移、降低维权取证难度、破解维权痛点的典型案例。在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被诉侵权人负有证明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举证责任。本案裁判避免了司法鉴定增加当事人诉累,有利于及时高效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天润802”番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河北冀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某公司)
被告:定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定州某公司)
被告:寿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寿光某公司)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某农资门市部(简称菏泽某门市部)
【案情摘要】
河北某公司是“天润802”番茄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河北某公司发现菏泽某门市部销售的“威丰1573”番茄种子涉嫌侵权,宣传页及包装袋有寿光某公司、定州某公司的企业名称。定州某公司、寿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聊天中宣称“威丰1573”番茄种子系“4年稳定品种”“一年卖二三十万袋”,并叮嘱“千万不要在国内卖”。河北某公司经公证购买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威丰1573”番茄种子与“天润802”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近似品种。河北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定州某公司、寿光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菏泽某门市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陈述及检测报告,应当认定“威丰1573”番茄种子属于“天润802”的繁殖材料。定州某公司、寿光某公司、菏泽某门市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威丰1573”番茄种子的行为,侵害了“天润802”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定州某公司、寿光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较高、侵权规模较大、侵权时间较长、侵权种子销量较多,法院判决定州某公司、寿光某公司、菏泽某门市部停止侵权,定州某公司、寿光某公司连带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1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菏泽某门市部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链条保护品种权人自品种权申请公布至授权后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自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他人未经许可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应当向品种权人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法院根据侵权人微信聊天记录中宣称的侵权种子销量、育种年限及规避法律的有关陈述,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期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并分别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数额和侵权赔偿数额,从源头切断侵权种子生产链条。本案裁判厘清责任,促使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为净化种业市场环境和农业安全筑牢法治屏障。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宋泓睿 通讯员 时满鑫 朱本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