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帮办丨在游泳馆劝人别用公盆洗脚刷鞋,反遭殴打辱骂,退卡竟还要扣20%违约金?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2026-10-20 12:08:53
公共场所主动劝导不文明行为,本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善意举动,市民刘女士却在游泳馆遭遇纠纷。10月17日,刘女士在崂山区一游泳中心发现有会员使用公共水盆洗脚刷鞋,随即上前善意劝解,未曾想,此举引发对方不满,对方随后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整场冲突中,场馆工作人员并未及时上前制止。事后,因担忧场馆的卫生状况与安全管理问题,刘女士申请退卡退费,游泳馆却依据入会协议,要求扣除其20%的违约金。刘女士认为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条款属格式条款,拒绝承担违约金,双方对此产生消费争议。当前,双方针对退款问题已协商一致。
好心劝解反被殴打
近日,市民刘女士(化姓)向帮办反映,10月17日,在崂山区聚海国际游泳中心游泳时发现一名会员的“不文明行为”,现场劝解后,却遭到了对方的辱骂和殴打,然而该事件中,游泳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未上前劝阻、制止。
据刘女士介绍,事发时她刚冲完澡,在更衣室看到一位女士把脚放进公共水盆冲洗,还在盆里刷鞋。
“这个水盆是公用的,大家一般用来洗脸洗手,看到对方把脚放进去,我觉得不妥,就上前提醒了一句。”刘女士说。
本以为只是友好劝解,对方却认为刘女士多管闲事,在更衣室中动手打她。
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冲完澡确实也没戴眼镜,只是看到对方头发有些花白,以为年纪比较大,所以劝解的时候喊了一声‘阿姨’,对方当时不是很高兴,除此之外,她也觉得是我多管闲事,在公用水盆里洗脚这个事轮不到我来管。”
据刘女士介绍,整个殴打过程中,对方扇她耳光、多次捶打后背、揪扯头发,她的眼镜也被打坏。
工作人员冷眼旁观
“自始至终我没有还手,一旦我还手了就是互殴了,打了几分钟对方才罢休。随后我们来到了大厅,虽说对方没有继续打我,但是一直在辱骂我,说的话很难听。”刘女士说。
据刘女士介绍,事件发生前后十多分钟,除了对方的行为让她难以理解,游泳中心的所作所为也让人倍感心寒。被打时更衣室并未设置工作岗位,大厅被辱骂时现场竟无一位工作人员出面劝阻制止。
退费需扣除20%违约金
刘女士回忆:“更衣室作为场馆的一部分,为什么没有设置岗位,如若出现意外情况,没人能及时出面解决。在大厅时工作人员不止一个,都成为了这一事件的看客,会员之间发生纠纷,从头到尾一句话都没有,这合理吗?”
后经相关部门到场调解,刘女士与另一位女士的纠纷得以化解,但考虑到该游泳中心的卫生条件和安全管理问题,刘女士提出了退款的要求。
“首先有会员在公共水盆里洗脚,我觉得并不卫生,其次在他们的场馆我遭到了殴打以及辱骂,对方的做法让人心寒。另外,也是为了避免再次遇到那位女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刘女士说。
记者了解到,刘女士于今年春季办理了年卡,该卡买一年送一年,加上定金总共花费了2730元。提出退费想法后,游泳中心却表示按照办卡时签订的协议,刘女士应额外支付合约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经游泳中心人员核算,该年卡已使用129天,剩余金额为1732.82元,扣除手续费536元,剩余应退金额为1196.82元。
“这一条约定确实在协议中,但我认为是‘格式条款’,办卡时销售人员也并未提前告知我。加上在场馆内发生的殴打辱骂事件,我认为退卡也是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属于特殊情况,所以我并不认可对方扣除违约金。”刘女士解释道。
记者通过刘女士提供的入会协议第二条中的第十款可以看到:除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的允许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外,若会员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场馆方会积极提供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会员应当配合处理双方纠纷。若协商不成,则会员应当额外支付合约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其中第六款的约定为,本协议一经签署,除有特殊情况发生,不得提前终止。发生以下情形,会员可向场馆方申请提前终止双方协议:死亡、残疾或因残疾原因不能进场馆健身运动而导致协议终止。
除了违约金问题,刘女士还表示,游泳中心的退款核算也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她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女士称,按照该法律法规,在不扣除违约金的情况下,计算金额应该为:2730(包含50元定金)*601(剩余天数)/730(全部履行期限)=2247.58元。
游泳中心:纠纷属于会员“个人原因”
根据刘女士反映的情况,10月19日,记者联系了聚海国际游泳中心,工作人员与刘女士说法并不一致。
据工作人员介绍,场馆更衣室并未设置监控,无法判断会员是否在公共水盆中洗脚,也无法看到刘女士在更衣室中是否被殴打。两位会员来到大厅后,发生了“对骂”的情况,工作人员进行了劝告,并非坐视不管。
“她说她洗(脚)了,她说她没洗,没有监控无法判断,更衣室也没有工作人员,但是有铃,会员如果碰见(洗脚)这个情况,出来跟我们工作人员反映,我们进去看到了,直接给会员退卡行了,就这么简单。”工作人员说。
针对退费需扣除20%违约金的情况,对方表示10月17日的事件属于“个人原因”,二人产生的纠纷与场馆没有关系,若退费,需扣除相应费用。
“如果在场馆里摔倒受伤了,是我们的原因,我们就给她退费。”
律师:游泳中心负有安全保障和及时制止纠纷的义务
公共水盆洗脚,出面制止发生纠纷,市民有担忧,提出退费后是否应扣除20%的违约金,对于买一年送一年的消费卡,刘女士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规能否被支持?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刘乔乔律师表示,游泳中心对会员负有安全保障和及时制止纠纷的义务,更衣室未设岗位、大厅未及时劝阻若查实,可能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刘女士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费。
20%违约金条款如属未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刘女士可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请求法院调减,不能仅以协议有约定就当然扣除。“买一年送一年”应按全部履行期限730天计算剩余比例,刘女士依《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主张按剩余期限比例返还款,具有较大支持可能,但须以合同解除且属不限次数服务为前提。
商家称“个人原因”不当然免责,若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不愿继续履行,退费责任和违约金扣减应综合过错认定。
建议刘女士固定报警记录、伤情和现场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主张退费并按比例计算,同时请求认定或调减违约金。
截至发稿,刘女士告诉记者,聚海国际游泳中心已退费224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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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田)

